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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后要「报税」,但不一定要「交税」。
利得税是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源于香港的利润」所征收的税项。利润是指「应评税收入」减「可扣税的支出及免税额」。至于甚么是「源于香港的利润」,则可以说来简单,也可以说很复杂,甚至有某些灰色地带。该人士是否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这主要是一个事实的问题。虽然根据下文所述,在某些情况下,个别业务会被视为在香港经营,是否即使该人士获得来自香港的利润,也不一定表示他在此经营业务。因此,确定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是十分重要的。例如,一家美国制造商在香港出售产品,访港的推销员花费大量时间在香港建立和洽谈有关产品的销售纲。然而,该制造商相信只可视作与香港有业务关系,而不能当作在香港经营业务,故其利润无须计徵利得税。倘若他在香港设置货仓,并且雇佣居港推销员,他便极可能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因而有需要确定这些香港业务会否产生源自香港的利润。
在香港成立公司后,公司要为业务「理账」,这是公司条例 (又称「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能为业务制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又称损益表)、总账、传票及一切原始凭据。然后公司需在成立后十八个月内开股东大会,并给股东呈上核数报告。税务局一般会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的十八个月发出首份《利得税报税表》,一般要求公司在一个月填妥,并连同核数报告和应评利润计算表一并交回税务局。除非已获税务局批准延期申报,迟交《利得税报税表》会遭受罚款或被「估税」。税务局会就公司在《利得税报税表》填报的利润「评税」,发出一份俗称「税单」给公司,并要求在指定日期前缴付税项。而如果税务局认为该「课税年度」内并无「应评税利润」,则不会向公司征收税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