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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条件
一位或一位以上的年满18岁股东(可以是任何国籍的个人或团体);拟使用之公司名称;所有公司董事及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地址、国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股份分配比例(如多于一名股东)。

2、股东和董事
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属公司的管理者,塞舌耳公司需至少一个股东和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人担任),股东和董事可以是法人实体或任何国籍的自然人,并且不必居住在塞舌尔。同时,在成立公司前必须先确定股东、董事,并安排好各股东的股份比例。

3、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标准股本美金 (US$) 100,000。注册资本不需到位。

4、股票发行
当局容许公司发行的股份包括记名股份,不记名股份,不具票面值股份,优先股,可赎买股份和附带或不附投票权的股份,国际商业公司的法定股本一般为十万美圆,股份为具票面值股份,而法定股本达十万美圆的公司年度执照费最少为一百一十美圆。股份面植可以任何货币计算,已发行股本最少必须召开周年大会,而公开会议也不一定在塞舌耳召开,可以透露电话或其它电子方式进行,国际商业公司不必存盘任何年报表,会计帐目或财务报表,亦毋须登记关于董事或高级职员(初次或其后继续发生)的变动。

5、名称选择
所选名称不能与已注册名称相同或太相似。离岸公司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如: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 ,Société Anonyme (S.A)』或它们的缩写,如:LTD、CORP, BV, GmbH, 及 SARL 等作为结束词。公司名称不能以”信托公司”或”银行”或与塞舌尔政府相关或保险等词结尾,除非这些公司另外行申请相关的执照。公司可以选用任何语言来命名。但是,如果选用英文或法文外的第三种语言命名,该名称必需附加英文或法文译名。公司可以把中英文名称载于公司注册证书上。

6、贸易限制
不可以在注册地经营或拥有不动产。不可以经营银行,保险,担保,重保险,基金管理,资产管理(除了公司自己的资产以外)或与银行或保险业相关的行业。塞舌耳的国际商业公司不能在塞舌耳设置注册办公室设施或向其公众出售股份。

7、经营范围
公司的备忘录中提及的经营项目极为广泛,几乎涵盖了客户的所有以经营为目的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