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浏览本页

根据以下原则判决而确立的:

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海外产生或得自海外,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本地抑或本地以外地区所赚取,可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只须考虑那些直接产生毛利的商业活动,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动通常不在考虑之列。

作出决定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业务决定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本地产生或得自本地。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注册地,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本地缴纳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