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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称变更
【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
【办事部门】
1、住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3、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新名称冠深圳的不得与已注册的相同行业或不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新名称冠深圳的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新名称冠深圳的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4、新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工商局有关名称的规定;
5、新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6、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大)会决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发起人)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③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新章程;
①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发起人)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③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出资人盖章。
5、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或者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新名称冠以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者有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者不冠行政区划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等文件,免予提交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
8、新名称冠以“广东”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申请登记表》、验资报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属高新技术企业还应提交省科委的认定书;有驰名商标的应提交有关证书;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鉴定书;连续两年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提交税收票证。
9、新名称须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由企业向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企业章程、执照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办事程序】
1、在登记机关办理字号(商号)检索查询;
2、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国家工商总局或者广东省工商局核准时间)

二、企业住所变更
【办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办事部门】
1、公司新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2、公司新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新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3、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包括发起人全部为自然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办事条件】
1、公司新住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
2、公司须对新住所享有使用权;
3、住所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由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大)会决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发起人)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③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新章程;
①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发起人)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③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出资人盖章。
5、新住所使用证明;
①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②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③法律法规对住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核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三、企业法人代表变更
【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办事部门】
1、住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3、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2、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③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的指定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四、企业注册资本变更
【办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科
【办事条件】
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增加注册资本:
1、以实物、土地出资的须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2、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须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者经股东共同对该出资作价作出担保;

减少注册资本:
1、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且距第一次公告时间满90日;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交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法人签署,由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新章程;
①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②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5、验资报告;
7、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三次)和载明清算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