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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年检
一、内资公司年检指南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为方便企业年检,现将年检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
二、年检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 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
三、年检方式
(一)网上年检:企业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登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进行本年度企业网上年检。网上年检的程序和方法,请查阅网上年检须知。
(二)书式年检:企业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到原登记机关,持营业执照副本领取年检报告书,并按要求填写。
四、年检程序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换发新版公司营业执照的通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年检时,先换照后年检。年检的具体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资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五、年检报告书填写说明
(一)年检报告书封面的“年度”是指2008年度;“企业名称”是指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全称;联系电话是指企业的固定联系电话;“注册号”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号;登记机关是指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名称。
(二)年检报告书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应由核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本人私章。
(三)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填报《公司年检报告书》。
(四)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填报《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五)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别填报《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和《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
(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填报《企业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
六、企业年检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及分支机构提交新版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携带原件。
(五)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按《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名单中要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和设立时间。
(八)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除提交1、2、3、4、6项年检资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隶属企业或隶属机构的印章。
七、违反年检办法的处罚
(一)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年检需准备材料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 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主管机关要 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三、年检的基本程序

㈠企业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
凡应当参加年检的企业,不论当年是否办理过变更登记、更换过营业执照,都应当按时参加年检,到原登记机关或登记机关指定的单位领取《年检报告书》。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粉红色封面的《公司年检报告书》;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领取天蓝色封面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领取黄色封面的《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领取。
2、《年检报告书》的填写要求。
《年检报告书》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正楷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要求如实填报情况,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填写时,如某项栏目内容没有,应当填“无”,栏目格内填不下可另附纸,并粘贴于相关页后面。“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违者按登记管理法规处罚。
3、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的文件:
⑴年检报告书;
⑵营业执照正、副本;
⑶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⑷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⑴⑵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新设立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问题,也可要求企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和颁发许可证的项目的企业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㈡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企业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登记机关受理年检的标志为两种形式:一是向企业开具年检受理单据;二是在年检报告书收件一栏中注明收件日期。登记机关受理年检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审核年检材料,作出核准通过年检或不予核准通过年检的决定,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㈢企业交纳年检费。
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定缴付年检费人民币50元。
㈣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贴当年度通过年检的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年检标识分为“A级”和“B级”两种。对遵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企业定为“A级”,对有严重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定为“B级”。被核定为“B级”的企业,不得办理增加分支机构和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资当股东。
公司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分支机构用的《营业执照》,在正本上加贴年检标识,并在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其正本上加贴年检标识,并在副本背面年度检验栏目中填写年检年度、审核日期,并加盖年检戳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其正、副本面上加贴年检标识。
㈤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凭企业年检收费单(发票)将营业执照正、副本发还企业。